汕尾市城区张小娟健康管理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你机构已停止营业,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与你机构联系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机构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卫医罚〔2026〕1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机构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陈先生、林先生;联系电话:0660-3386260。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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