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25年1-2月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 | 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名称 | 许可文书文号 | 广告发布媒体类型 | 许可有效期 |
1 | 维雅口腔门诊部 | 粤(N)广【2025】第01-06-01号 | 户外、网络 | 自2025年01月06日至2026年01月05日止 |
2 | 陆丰口福口腔诊所 | 粤(N)广【2025】第01-15-02号 | 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 | 自2025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14日止 |
3 | 陆丰福升诊所 | 粤(N)广【2025】第01-16-03号 | 印刷品 | 自2025年01月16日至2026年01月15日止 |
4 | 振华口腔诊所 | 粤(N)广【2025】第02-24-04号 | 户外、网络 | 自2025年02月24日至2026年02月23日止 |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