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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2015-05-06 11:52
  • 来源: 市卫计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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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市局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局涉密事项一览表,指导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在全省、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本局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有关统计数据,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五)稽查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涉及全市医疗卫生监管的有关政策调整、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干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四)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五)本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按程序报批,方可公开。

第九条  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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