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二、政策制定背景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市场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含六部分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强化放管服结合,完善创新监管方式,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主要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原则、鼓励创新原则、适度时效原则。
(三)适用条件及例外规定。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等四种情形;
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主要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等13种情形。
(四)适用程序。主要包括启动阶段、复查阶段、处罚实施阶段。
(五)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强化监督审核工作等三方面明确了要求。
(六)实施时间。《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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