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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5-12-10 21:46           来源: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程序,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总结实施《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汕府〔2022〕59号)和《汕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汕应急规〔2022〕2号)以来的经验,结合国家、省新的工作要求,重新修订出台了《汕尾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构建从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到异议复查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形成“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反馈、奖励”的完整工作链条,提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度。

  一是确定举报奖励工作原则。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要公布举报渠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举报奖励金申报和发放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等。

  二是细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标准。明确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金数额,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不涉及行政处罚不同情形下的奖励金额予以明确。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奖励300元,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举报事项导致被举报对象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移送刑事立案的,给予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查实死亡人数,按每查实1人奖励3万元至6万元计算,最高30万元。

  三是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举报奖励机制。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将推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作为条款纳入《办法》。

  四是约束职业举报人频繁、恶意举报。明确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明确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必须提供明确详实的证据材料。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同时,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五是增加异议复查环节,完善举报工作链条。明确了举报人在对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时,提出异议复查的渠道和方式,完善举报工作核查反馈到异议复查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度。

  六是堵塞可能出现的利用职务之便漏洞。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等情形,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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