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汕尾市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风险,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表扬和激励在自然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的积极主动性,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政府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自然灾害防治公务外,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作出有效预警或成功组织避险转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成功预警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自然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四条 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自然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自然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自然灾害防治相关表扬范围,或将相关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事迹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推荐给予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在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精神奖励采用表扬信等多种形式,视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市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4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3人(含)以上9人以下的事件;四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3人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0000元,单位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5000元;四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000元,单位奖励3000元。个人奖励和单位奖励不重复评选。
其他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认定个人和单位属于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对象,应当给予奖励的,按照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奖励等次并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市级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核查评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根据本辖区成功预警避险事件,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成功预警避险事件的真实性、评估险情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单等情况,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汕尾市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推荐表》(附件1)和核查报告(附件2)。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各县(市、区)的核查报告,并拟定奖励等级。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组织相关涉灾部门,邀请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事件。
(三)公示。市应急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自然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预警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信息,按程序做好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工作,并宣传推广相关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案例。
第九条 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条 在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获得奖励人员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