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需要,对以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结果如下:
一、对《关于印发<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2025修订)>的通知》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宣布《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农农〔2020〕177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汕农农〔2020〕185号)失效。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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