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结合我市农业农村系统实际情况,我局印发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二、制定过程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司函〔2025〕26号)等有关要求,我局明确了清理范围、要求和处理方式,逐件研究,对与上位法冲突、规定不明确、职责不明晰、设置不科学、执行有难度等不适应甚至阻碍现代安全生产和监督形势要求的,提出予以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经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经综合评估,拟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
(一)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后续无需继续实施而拟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二)因过有效期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是《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汕尾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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