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探索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汕尾市农业农村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在执法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建立系统性、全过程的行政合规服务和指导机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三、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指引》共五部分,规定了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观察期期限、适用程序和实施时间内容。
(一)规定了执法“观察期”适用对象
本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资经销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等当事人,特别是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以及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在其违反农业农村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二)规定了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适用情形: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1.违法事实确凿,法律适用明确;
2.近两年内首次违法且危害情节轻微;
3.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复查时未发现新的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
例外规定:不存在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的违法行为等9种例外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三)规定了期限
观察期时限一般在7至30个自然日之间,执法观察期期限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四)规定了程序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启动、审核、决定、复查”等工作流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制定的亮点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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