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互动 > 解读回应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1-09 08:44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汕府〔2022〕32号)和《关于聚焦“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汕尾委办字〔2023〕50号)要求,发挥品牌对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宣传“汕农优品”,应用“汕农优品”,推进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旨在引领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提升市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三条 制定农业品牌评价规则,并依据评价规则建立“汕农优品”品牌体系,对使用“汕农优品”的品牌主体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包括认定标准、评选程序、推介扶持、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工作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汕农优品”。

第六条 “汕农优品”认定标准。申报“汕农优品”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汕尾市境内注册商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已批量生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品牌产品年销售达到一定金额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在有效期内;或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国际体系认证。加工农产品和预制菜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四)建立了较健全的品控和溯源体系,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机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在产品包装上体现质量可追溯码。开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五)提供近期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且无质量安全问题。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投诉事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汕农优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品牌使用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的。

(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连续三年产量明显下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汕农优品”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主体对照评价标准自愿申报,按要求提供申报书,并经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市有关单位审核推荐。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依照品牌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汕农优品”评审意见,同时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汕农优品”,由市农业农村局颁发牌匾和证书,品牌主体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使用“汕农优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并依照相关制度使用。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汕农优品”的经营主体,在育种研发、标准制定、产品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甄选部分“汕农优品”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品牌建设,加大对“汕农优品”品牌主体的信贷、贴息、保险等支持力度,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汕农优品”进行公益宣传,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流通渠道合作,设置“汕农优品”专区专柜。鼓励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建立“汕农优品”目录制度,在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汕农优品”品牌信息索引,实现“汕农优品”品牌信息查询、展示推介等功能,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加快农业品牌的传播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汕农优品”每年发布一次,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经营不善的品牌予以清退,实行品牌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入选“汕农优品”的品牌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资格并立刻停止使用专用标识。

(一)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交资料不实;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超范围使用“汕农优品”标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品牌经营主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汕农优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对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汕农优品”的品牌,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获得“汕农优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假乱真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汕农优品”经营主体每年应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汕农优品”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汕农优品”申报书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统计代码: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