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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汕尾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的通知
2024-01-17 17:3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关于下达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3〕1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部分农业重点项目)的通知》(粤财农〔2023〕221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

  二、贴息范围

  本次贷款贴息范围优先支持对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施种植业

  新建或改造设施大棚、集约化育苗(育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智能节水节肥设施、数字化技术装备,以及设施大棚内的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二)设施畜牧业

  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重点用于购置饲养、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配套环保处理等环节中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三)设施渔业

  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养殖业类设施生产建设(含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养殖(含深水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所需设施)和沿海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

  支持建设提升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包括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烘干设施(包括:粮食烘干机和配套的清洗机、皮带运输机、提升机、除尘系统以及烘干厂房等)。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并采取“双限”控制。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内实际付息时间。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贷款到期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贴息期截止即2024年6月30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五、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及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申报主体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录入申报材料,系统的内容需和申报的纸质件一致,按材料清单的顺序及其要求收集整理提供纸质(简约版)材料和电子(完整版)材料。其中,纸质材料按封面、目录及清单内容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一式份,报所属县(市、区)业农村局审核及签章。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再按清单顺序整理成扫描件(或照片)作为电子版存档

  六、贷款贴息申报时限

  请各县(市、区)压实属地责任,认真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开展核实并加盖公章。本次贷款贴息额度共312万元,贷款贴息支付工作依照申报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待贴息额度支付完毕后将不再受理后续申报申请。

  贴息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材料)须由各县(市、区)于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贴息期限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申报材料于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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