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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10-30 17: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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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科字〔2020〕9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汕府办〔2020〕14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组织制定了《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 30日



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文件精神,为有效地发挥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具备固定场地、设备条件和中试服务能力,创新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联合深圳、广州等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中试基地,缩短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距离。

  (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的认定、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试基地应重点依托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海上风电、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龙头企业。

  2.中试基地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中试基地在本市应正常经营满一年。

  3.中试基地在本市内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4.中试基地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企业主体和法人代表无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第六条 中试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将申报表、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属市直申报单位的直接报市科技局;属县(市、区)申报单位的,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科技局。

  2.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评审。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公示。

  5.审批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中试基地予以批准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表》(附件1);

  2.《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申报项目自评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复印件;

  7.市级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8.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等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中试基地,给予授牌,纳入科技创新券发放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条 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扩充基本建设的投资。补助资金必须单设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表.docx;

            2.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申报项目自评报告.docx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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