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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四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2022-07-05 10:1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切实为“四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激励各企业单位的经营投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决定对汕尾市域内“四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实施教育优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域内“四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适龄子女。“四上”企业是指符合《“四上”企业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适用条件

  1.本办法适用的“四上”企业,必须经过统计部门确认在库,属于正常运营状态且能够按要求定期在统一联网直报平台报数,合法经营。

  2.本办法适用的“四上”企业,申请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育优待措施

  1.申请就读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将其安排到暂住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2.申请就读市内中职学校起始年级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从外省外市转学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暂住地优质公办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转学到普通高中的,持广东省户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普通高中就读。转学到中职学校的,结合家长及学生的需求,根据我市中职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

  4.申请就读我市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学校不得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满足以上教育优待政策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以所在单位名义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相应优待。

  2.管理人员中被认定为企业经营管理特殊人才的,其子女入学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申请教育优待时,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①企业注册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完税证明(申请时上一年度);④工作证或聘任证明(不接受单独开具的企业单位证明);⑤户口簿;⑥子女出生证(仅入学一年级需要)。其中:①②③只提交复印件,④⑤⑥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本优待实施办法为一次性优待政策,每位适用对象只享受一次。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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