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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6-07-22 09:52
  •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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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粤交〔2026〕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东莞、佛山、珠海市轨道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及《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14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通知》(交办法〔2025〕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裁量权基准。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不得与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相冲突。适用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基准制定单位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分别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交通运输部门及执法人员必须说明理由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违法次数、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确定的裁量等级、处罚内容和适用条件等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逾期不改正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同时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责令改正,也可以在实施处罚决定时一并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涉及证件、备案、检验、检测等手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情形可视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说服其他违法行为人配合协助调查工作,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帮助;

       2.检举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人违法事实无关的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3.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适用裁量标准以查处次数认定违法情节时,违法行为的查处次数按以下规则累计计算:

       (一)“次数”以同一执法主体累计,以自然年为计算周期;法律、法规、规章对计算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查处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晚于前一违法行为违法时间,且立案时间晚于前一违法行为立案时间的,查处次数增计一次(同一自然日的不增计)。撤案除外。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项中的“较大”,适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复杂、争议较大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作出口头说明;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如实记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监督方式、投诉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按照本办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裁量标准》所称的“一年内”为自然年;“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查处次数”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次数”的累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指在裁量标准中对应的同一项“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使《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如需变通实施应报同级司法部门审核同意公布后实施,并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当地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轨道交通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粤交〔2023〕6号)同时废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及相关裁量标准期满失效。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xlsx

                 2.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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