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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通知》(交办法〔2025〕50号)等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裁量标准。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现行《办法》及裁量标准自2021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裁量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原制度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监管需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对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和动态调整等作出全面规定,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对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相继完成修订,新增、调整了大量行政处罚事项,现行裁量标准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
三是填补监管空白。现行裁量标准未覆盖安全生产执法领域,导致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裁量依据,亟需补齐制度短板。
四是回应基层执法难点。现行《办法》及裁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次数认定规则单一、部分裁量情形不够细化等问题,容易引发机械裁量、过度处罚风险,需进一步优化完善,提升执法的精准度与合理性。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立足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需求,对裁量规则、术语界定、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裁量标准由729项调整为789项,重点新增了安全生产执法领域裁量标准。核心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分级制定、动态调整的基准管理机制。明确省市两级裁量基准编制权责,省级统筹制定全省通用统一裁量基准,各地级市依据管辖权限制定本级专属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同时建立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对适用上级基准显失公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依规调整适用,兼顾执法统一性与实操灵活性。
二是优化违法行为次数累计认定规则。重新界定违法行为查处次数核算口径,厘清立案时间与违法发生时间判定逻辑,从制度源头避免裁量层级不当升格、机械化执法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裁量科学性。
三是统一规范法律术语。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规范和统一裁量用词适用范围:“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四是完善细化裁量标准。结合执法实践,依法合理划定处罚种类与裁量区间,解决基层执法难点问题。补充完善免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重问题,努力实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法理情理有机统一。
五是强化监督纠错机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日常执法督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裁量行为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情形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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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