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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核定陆丰市中广核陆丰海洋工程基地水工工程(码头)项目减载靠泊能力的请示》(陆交运〔2024〕294号)及相关资料等收悉。根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中广核陆丰海洋工程基地水工工程(码头)项目位于汕尾陆丰市碣石镇田尾山东港点。建设1#码头包含1个运维泊位、1个9900t重件泊位,2#码头包含1个5000吨级重件泊位。码头总长361米,设计年通过能力145.5万吨,码头采用高桩墩台、现浇墩式框架及现浇墩台等结构。工程于2021年2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于2023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目前码头运营状况良好,为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及港口生产需要。经审查,同意该项目1#码头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泊15000吨级重件运输船或甲板驳船,2#码头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泊10000吨级甲板驳船,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详见附件。
二、港口经营企业应执行《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各项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及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他限定条件等要求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动态管控,确保减载靠泊条件不降低,保障靠泊安全,减载靠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30年。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码头设施状况良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及引航方案,落实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与周边码头施工的通航安全措施;做好与邻近码头间的沟通协调,回旋水域范围内不与其它船舶同时进行靠离泊作业;认真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船舶应在满足安全通航要求的风浪流等工况条件下进出港,尽量避开涨急时段,避免防波堤口门处横流对船舶安全通航产生不利影响;加强码头风速、流速观测,以及水域水深的观测维护和潮汐资料收集,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和码头运营安全。
四、你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港口企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严格要求港口经营企业按照核定的靠泊能力和许可内容组织生产。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