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衔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相结合的作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修订形成了《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欢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13日
联系电话: 0660-3348935
电子邮箱:swsthjjfgk@163.com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2622号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1:汕尾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docx
2: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