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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20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依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司函〔2026〕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对现行《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该法典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排污许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油气回收、噪声排放、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调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等多个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设定依据作出了系统性整合和调整。为确保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清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现行清单进行相应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五)《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八)《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修订《清单》分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两部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对轻微违法、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结合本市实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违法行为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空间。两份清单共计涵盖8 项不予处罚事项及26项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旨在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指引,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坚守环境底线的同时,体现执法温度,激发市场活力。

  四、实施意义与注意事项

  修订《清单》的出台,是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其意义在于:

  (一)为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工作指引,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处罚尺度,提升执法效能。

  (二)为行政相对人(企业等)明确了依法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引导其自觉守法、主动纠错,降低因无心之失或轻微违规带来的经营风险,感受执法温度。

  (三)传递了监管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明确信号,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投资和发展的信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清单》的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它是对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细化,绝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或“免责金牌”。对于触及环境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同时,《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广大企业和市民可通过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等渠道查阅《清单》具体内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将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清单》规定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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