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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 2025-06-05 10:5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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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八届市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5 年 4 月 25 日 

  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市区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用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汕尾实际,拟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区(包括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出让或划拨的土地, 原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其记载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应按本意见申请明确用地性质。 

  二、办理程序 

  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按地块行政辖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区地块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核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来源资料(包括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等)、土地取得时的国土空间规划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初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市城区的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核查。 

  (三)审定。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商住用地以及拟明确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价值较低的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批前公示。其余明确土地用途的情形,按 规定提交市政府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 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材料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明确土地用途的批复文件。 

  (四)办证。宗地为出让土地,根据确土地用途的批复文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不变,且最高年限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年限。 宗地为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目录的,按照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划拨目录的,按照批复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按照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审核要求 

  (一)用地功能确定原则。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用地功能。

   1.土地来源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2.土地来源记载不清晰的,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3.土地来源及用地发生时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综合研究后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综合用地重新明确土地用途后应当按照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土地用途后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相符,或符合片区规划兼容性要求的,可按照证载用地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2.明确土地用途后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不相符的, 鉴于国土空间规划需分期实施,在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应按规定进行收储,或根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重新调整其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法办理。

  (三)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中发现土地闲置问题的,应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三)本意见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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