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汕尾市区土地利用管理,解决历史遗留的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问题,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一)解决历史问题,规范土地管理
汕尾市区部分土地因历史原因存在用途模糊、权属不清等问题,导致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脱节,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意见》旨在通过统一标准、简化程序,明确综合用地的具体用途,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二)衔接国土空间规划
落实国家“多规合一”要求,确保土地用途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协调统一。
适用对象: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但用途登记为“综合用地”且未明确具体性质的土地。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申请
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受理部门:按地块辖区划分,市城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红海湾、华侨区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
2.核查与审定
(1)核查内容:土地来源文件、历史规划资料、土地取得成本等。
(2)审定流程:
简易程序:面积<3000㎡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低价值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公示。
一般程序:其他情形提交市政府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审议后公示。
公示要求: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公示10日,无异议后核发批复文件。
(3)办证登记
出让土地:凭批复文件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不变。
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目录的按原性质登记;不符合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出让土地。
1.依据:土地来源资料清晰时,按原批准用途或项目名称认定。
2.补充规则:资料不全时,结合历史规划、土地成本及周边用途综合判定。
3.规划衔接:明确用途后需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若不符则按规划调整或收储处理。
(三)闲置土地处置
重新认定过程中发现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分类处理(如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关于汕尾市区明确综合用地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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