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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设计单位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6年9月22日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2026年9月28日
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设计单位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亮牌考核管理制度,细化亮牌考核机制,提高参建单位的履约意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作为参建单位日常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涉及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内容的设计单位,以单项合同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评价内容含BIM技术应用。
第三条履约评价人员及评价程序
(一)履约评价人员组成
1.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履约评价人员由分管前期工作部领导、前期工作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前期工作部负责跟进项目人员、前期工作部负责造价审核人员等组成。
2.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人员由分管工程管理部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工程监督验收部负责人、前期工作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跟进项目人员等组成。
(二)评价程序
对设计单位进行分阶段三次评价,分别为:
1.初步设计评价
取得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评价人员填写《初步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表》(按附件一格式)。前期工作部负责将评价结果上报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初步设计合同履约评价表完成审定后由前期工作部函送设计单位。
2.施工图设计评价
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且财政部门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由评价人员填写《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表》(按附件二格式)。前期工作部负责将评价结果上报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施工图设计合同履约评价表完成审定后由前期工作部函送设计单位。
3.施工阶段评价
按照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完成合同所约定每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至完成竣工验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全套工程资料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止,由评价人员填写《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表》(按附件三格式)。工程管理部负责将评价结果上报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施工阶段合同履约评价表完成审定后由工程管理部函送设计单位。
第四条评价内容
(一)各责任部门按照本细则附件中所列项目进行独立打分,凡出现扣分项的,应在设计合同履约评分表中说明具体扣分原因。
(二)评价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所提问题,凡符合附件中有关内容的,均应纳入评价结果。
第五条设计费用的支付
(一)项目设计费用的支付节点分别为:
注:①基数为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②A为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暂付设计费支付比例。③B为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暂付设计费支付比例。④F为上一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金额。暂付设计费余额为上一设计阶段全额设计费与该阶段暂付设计费的差额。⑤G为上一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金额。暂付设计费余额为上一施工阶段全额设计费与该阶段暂付设计费的差额。
(二)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暂付设计费支付比例A的取值方式:
1.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90的,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支付,即A=1。
2.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75且<90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90%,即A=90%。
3.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且<75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80%,即A=80%。
4.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70%,即A=70%。
(三)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金额F的计算方式:
1.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9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全额返还(前阶段已全额支付的除外)。
2.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75且<9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比例为75%。
3.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且<75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比例为50%。
4.设计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不返还。
(四)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对应的设计费支付比例B的取值方式:
1.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90的,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支付,即B=1。
2.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75且<90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90%,即B=90%。
3.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且<75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80%,即B=80%。
4.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的,该阶段设计费暂付比例为70%,即B=70%。
(五)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金额G的计算方式:
1.施工阶段设计合同履约评价得分≥9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全额返还(前阶段已全额支付的除外)。
2.施工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75且<9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比例为75%。
3.施工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且<75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应返还比例为50%。
4.施工阶段合同履约评价得分<60的,前阶段暂付设计费余额不返还。
第六条 对于经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批准允许分包的专业专项设计,其分包设计单位合同履约行为计入总体设计单位履约评价。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纳入涉及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内容的勘察设计、工程设计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作为附件组成部分之一。
第八条 设计合同由业主单位先行签署的,经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与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对设计单位服务业主单位期间的评价,经征求业主单位意见后,按本细则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前期工作部负责将审定后的合同履约评价表送业主单位。
第九条 本细则经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前期工作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