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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10-13 17:1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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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五楼A

  法定代表人:利耀宜

  委托代理人:罗田生

  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汕尾大道北马思聪艺术中心左翼政务服务中心副楼

  相关供应商: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南二路九号1号楼509

  投诉人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汕尾理工学院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办公家具”(项目编号:441501-2021-01344)中标结果一事,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收悉,并于2021年8月 31日收到补正后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

  1.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投标资格并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取消并予改正。

  3.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恶意竞争,以严重低于市场价的投标价格取得中标结果,属于恶意低价竞争。

  4.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严格审核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拒收且非法干预投诉人的询问和质疑,未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并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存在严重偏袒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的情形形成了不公正的中标结果,应依法予以改正。

  二、投诉事项二

  该项目招标带三角号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检测报告作假。

  

  投诉人请求:

  请求汕尾市财政局针对我公司上述投诉给予查证,依法确认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称:

  我中心对于投诉事项一中关于履约能力等问题,已在答疑函中作出详细答复。对于虚假材料问题,属于未在质疑中提出事项,且投诉人没有提出相关的佐证材料。对于低价中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按招标文件要求公平评审,也没有认为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的价格存在恶意竞争嫌疑。对于我中心没有依法实施采购问题,我中心开标后按要求请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合格的。我中心在投诉人递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后及时作出了答复,没有存在拒收且非法干预投诉人的质疑问题。对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在同一采购环节提交了三次内容不相同的质疑函,且投诉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答复称:

  1.我司投标文件中列出了该项目所需要的供应商应具有资格条件的相关文件,经过评标专家及交易中心审核,我司完全具备本项目投标人资格。

  2.投诉人整个投诉文件中存在大量未经质疑事项,依法不具备投诉该事项的资格。

  3.对于本项目的交付能力,我司完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55天内完成全部产品的交付。我司已完成本项目启动区的全部家具交付,未能交付的部分均为目前建设还未完成,不具备交付条件。

  4.我司是依法依规的合法投标人,同时具有强大的交付能力,能充分保证交付进度和产品质量,能充分保障采购人的权利。

  5.我司符合招标要求报价,该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汕尾理工学院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办公家具”(项目编号:441501-2021-01344),采购人为汕尾理工学院筹建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8月6日开标,2021年8月10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中。投诉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11830500.00元,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报价为人民币7,571,520.00元。

  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资格性文件,并提交了该公司为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列明了如数控开料加工中心、电脑数控裁板锯、全自动封边机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名称、数量和图片,作为证明该公司符合资格条件中“具有履行本采购项目的能力和设备”要求的资料。本项目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本项目于2021年8月10日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中标人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作为附件一并公告。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有该投诉事项内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也未涉及该投诉事项内容。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汕尾理工学院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办公家具招标文件》《汕尾理工学院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办公家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 441501-2021-01344项目投诉的复函》、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格性文件、以及如数控开料加工中心、电脑数控裁板锯、全自动封边机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图片和数量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于投诉人所称需要查证与本次投标产品所必需的相关设备的购销发票、生产场地证明材料一事,均不属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范围。

  另外,开标当天的查询记录显示该公司并未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记录名单。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本项目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进行评审,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下,该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认为该公司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不具有履约能力一事,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报价和本项目中标公告,均不属于本次质疑事项。广州雍朋家具有限公司报价并未超过预算价,中标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规定。

  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投诉事项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

  综上,本机关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

  二、 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二。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汕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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