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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2021-07-05 11:14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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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1〕21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实际情况,为促进部门工作人员勤政履职,及时查找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改进工作方法与措施,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开展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的考核和评价,我们研究制订了《汕尾市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                           

       附件:汕尾市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汕尾市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方案。

        二、考核对象与考核工作分工

        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机编制[2016]53号)、《关于调整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机编制[2019]149号)文件精神和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业务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且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实际情况,应以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及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作为考核对象与内容;市、县级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各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单独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档案资料保存方面等情况(详见《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考核评分表》),分年度考核,进行分项逐项考核评价打分,考核设定总分100分制,其中:自评占10%分值;考核小组量化考核占90%分值。

       四、考核目的

       通过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实际工作状况及业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肯定其成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各方面建设,完善制度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履职与廉政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五、考核组织及分工

       本次考核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同级考核,全市统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汕尾市财政局负责对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各本级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开的同时,将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财政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市级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叶其灯总会计师任组长,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叶粮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资料收集与整理,由林雪花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政府采购监管科工作人员组成;各县(市、区)财政局考核实施小组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考核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与考核标准,完成市级集采机构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考核结果反馈、公布等工作。

       汕尾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考核基础工作,由汕尾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第三方中介机构应严格按本考核方案,进场进行考核检查,发现涉及采购人、供应商或评审专家问题线索时,应做好延伸检查与取证工作,整个检查评价工作应完善考核工作底稿,最终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反馈被考核单位(一式2份),并经被考核单位对事实确认后(若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异议意见)上报市财政局考核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市财政局的做法,实施考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考核结果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等相关信息渠道进行公示。

       六、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15日至7月30日)

按市财政局制订和发布考核方案,统一业务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阶段(2021年7月10日前)。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做好2年来代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开展自我考核和完成自我评价报告,于2021年7月13日前报同级考核部门;(1)填报《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2)提供《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项目明细》(提供电子文档)(见附表2),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实际代理统计报表口径为准),(3)汕尾市集采机构考核(自评)评分表(见附表3);(4)自评报告(内容要求附件5)。

        (三)考核实施阶段(2021年7月至8月前)。

      1、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要迅速行动起来,尽快组建本级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部署;

      2、现场考核前,应向被考核机构单位发送《考核通知书》,各考核检查工作人员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调查问询、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统计分析,并逐项填入《汕尾市集采机构考核(自评)评分表》(见附表3);进行综合量化打分,填报《集中采购机构  年度考核结果评分汇总表》(见附表4);

     3、现场检查考核,各考核小组要随机抽取每年不少于10个以上采购项目(应涵盖商品、服务、工程各类型、各种采购方式的项目);

      4、现场考核检查,应做好检查考核记录工作底稿,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做好取证资料收集整理(复印件),并及时反馈各相关方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单位盖章,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况随机抽查其他项目档案资料。

       (四)反馈整改阶段(2021年9月底前)。

       8月30日前,各考核小组应将考核中发现有关存在问题,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和要求整改意见一并反馈给被考核机构单位进行核对确认,若有异议及时提出异议意见。

       (五)9月10日前各级考核部门,应将考核结果结论,下发到本级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各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或建议意见进行整改,并于9月20日前将逐项整改落实情况上报负责考核的本级财政部门。

       (六)总结通报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各级财政局将本级集采机构考核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同时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系统向社会公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抄送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七、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自评报告质量占总分10%,第三方现场量化考核占总分90分;最终得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质量和第三方现场量化考核评分组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90—80分及以上)、合格(80—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八、其他事项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汕尾市财政局解释或补充。

       附件:    

       1、基本情况表(集中采购机构填写).xlsx

       2、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集中采购机构自评填报).xlsx

       3、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与评分表(百分制,由第三方检查考核人员按检查结果进行评分).xlsx

      4、集中采购机构2019-2020年度考核结果评分表(本表由各级监管机构复核评定).xlsx

      5、集中采购机构自评报告(内容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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