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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
2024-04-12 17:02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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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4〕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重新开展自查、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梳理所代理的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于4月30日前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附件1)电子扫描盖章件、word版可编辑稿各一份发送至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邮箱SWCZCGK@126.com。联系人:陈麒匡,联系电话:3310721。

  二、全面开展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重新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能够立即退还的应当立即退还,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刊登公告,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清退保证金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 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清理清退保证金公告情况需同步反馈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人:陈麒匡,联系电话:3310721。

  三、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1号)关于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措施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金管理制度,将保证金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在监督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附件:2023年度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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