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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汕公复决字[2021]001号)
  • 2021-02-10 16:46
  • 来源: 汕尾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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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公安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汕公复决字〔2021001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海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建青,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926日作出的《海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罚决字〔20200139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该案件于20201231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527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关于201915访44号、202015访7号信访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没有得到较为满意的答复意见,2020528日,申请人前往北京,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诉求。202062日,因申请人对北京路线不熟悉,驾驶司机将申请人送往国务院。申请人认为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答复意见,前往上级部门反映是合理的诉求,却被海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请求汕尾市公安局撤销《海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罚决字[2020]01391号)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926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被海丰县海城镇政府人员从北京带回后,被申请人属下云岭派出所将涉嫌违法的申请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查,202062日海城镇工作专班将在北京上访的申请人带回海城镇。申请人认为海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从北京带回,海城镇政府就要帮其解决没钱生活的问题。2020610日上午8时多,申请人去海城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帮其解决生活问题。因镇领导不在办公室,申请人随后离开。当日下午15时许,申请人又到海城镇政府,因见不到书记或镇长,不听其他镇领导的解释,在镇政府内大吵大闹。随后申请人就盘坐在海城镇政府的大门口,阻止群众来办事和工作人员出入。申请人不听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用粗口辱骂政府和工作人员。申请人看到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对其录制视频,站起身走到门口旁拿起一张铁质椅子准备砸向录制视频的工作人员。申请人看到该工作人员收起录制视频的手机,就放下椅子,冲到该工作人员身旁,动手对其腰部进行推打。不久云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申请人随后离开海城镇政府。申请人在海城镇政府门口阻止群众办事和工作人员出入长达一个多小时。2020827日,海城镇政府按标准提供620元给申请人办理低保并发放到账。2020924日海城镇工作专班到北京将在北京上访的申请人带回海城镇。2020926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被云岭派出所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视频录像资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20209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20]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汕尾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530,申请人到北京国家机关上访。海丰县海城镇组织工作专班到北京将申请人劝回海丰县海城镇。申请人返回海丰县海城镇后,海城镇政府为申请人办理了医保和低保,为其申请了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2020610日上午8时多,申请人前往海城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帮其解决生活问题。因镇领导不在办公室,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后,申请人随后离开。当日下午15时许,申请人又到海城镇政府,因见不到书记或镇长,不听其他镇领导的解释,在镇政府内大吵大闹。随后申请人就盘坐在海城镇政府的大门口,阻止群众来办事和工作人员出入。申请人不听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用粗口辱骂政府和工作人员。接警后,被申请人所属云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2020926日,被申请人所属云岭派出所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据申请人笔录陈述,申请人承认了2020610日当天到海丰县海城镇政府闹事的违法事实。20209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119日,被申请人因具体行政行为《海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罚决字〔202001391号)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主动作出《海丰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撤销字[2021]01),撤销对申请人汪某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视频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119日作出《海丰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撤销字[2021]01)撤销对申请人汪某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已不具有可撤销、变更的内容。因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20]01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在接到此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汕尾市公安局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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