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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路局关于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17-09-21 15:56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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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交通字〔2017〕1号

为开展我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为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对象

在整治范围内,以下违法行为为本次重点整治对象:

(一)违法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未经许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三)非法设置广告标牌的;

(四)在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

(五)填塞公路排水系统的;

(六)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七)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八)其它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三、违法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违法当事人应自行改正和消除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原状。逾期未改正的,按管辖范围由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非法设置广告标牌,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三)在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填塞公路排水系统;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它污染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路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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