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务动态 > 县区新闻
分享到: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涉依托咪酯毒品案件
  • 2024-04-10 18:56
  • 来源: 海丰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今年以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两起涉嫌贩卖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并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5人。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自2023年11月以来,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海丰县某乡镇附近路边以每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五次“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给“K”。

  在海丰县某镇内以每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四次“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给“老三〃。以每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三次“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给“人妖”。

  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自2023年12月以来,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海丰县某镇内以每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十三次“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给徐某某。以每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两次“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给“二”。

  犯罪嫌疑人前后一共贩卖二十多次“依托咪酯”电子烟。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你知道依托咪酯是什么吗?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呈白色粉末状,不溶于水,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医药学上一般用于全身麻醉诱导。据临床观察发现,依托咪酯吸食后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有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表现为即刻广泛皮肤泛红或荨麻疹的情况。大剂量吸食后会出现脾气急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而一旦长期并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原因是继发于依托咪酯导致肾上激素皮质抑制。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添加至香烟的烟丝中或者电子烟放置于娱乐场所、学校周边进行贩卖,大家务必提高警惕,学会自我保护,谨防因好奇心驱使而沾染“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如您发现身边有以上行为,请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供稿:陈晓洁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