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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23-08-15 15:5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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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23〕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安全许可、安全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积极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历来是公共安全事件高发、安全隐患集中的领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今年以来,随着国内疫情防控措施调整,人民群众出行意愿强烈,文化娱乐需求急剧释放,我市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招聘等不断增多,极大地丰富了全市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但由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聚集程度高等特点,往往存在各种突发性和偶然性因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切实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发生拥挤踩踏和个人极端暴力等事件,确保我市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努力为我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规范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政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活动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活动承办者周密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会议、通知、公函、批示等形式代替安全许可,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应当由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担应由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

  三、明确责任主体,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安全监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要按照《汕尾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稿)》(汕府办函〔2023〕114号)明确内容,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四、加强机制建设,夯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研判预警,对存在的信访维稳隐患和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全程跟进,及时调处,确保活动正常举办。各部门、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要进一步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及功能设计,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施,保障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者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保安公司、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执行能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相关要求申报和落实的,严格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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