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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2020-12-30 10:32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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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0年12月28日以粤府土审(11)〔2020〕22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征收位置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权属单位: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第三社区经济联合社。面积:10.9045公顷。征收土地的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75.60万元/公顷、园地58.15万元/公顷、林地28.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0万元/公顷。待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后予以足额补偿差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841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1375.6237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0〕2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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