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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 2021-07-05 11:35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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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1〕29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汕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与“深莞惠+汕尾、河源”新型都市圈建设的格局,强化“融湾强带”发展战略引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和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导向,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分区施策,分类准入。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推动南部沿海经济带、中部特色产业聚集区、北部生态发展区协调发展,构建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空间格局,衔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推动“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落地。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促进精细化管理。

  统筹实施,动态管理。在国家顶层设计、省主体实施的大框架下,构建市级统筹、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实施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65.95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5.15%;一般生态空间面积520.71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1.85%。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526.10平方公里,占海域面积的35.31%。

  ——环境质量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水功能区达标率稳步提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或优于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阶段目标值(2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按国家、省规定年限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稳固;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碳中和行动计划稳步推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基本建成美丽汕尾。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6个。其中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2个,见附表2;海域环境管控单元54个,见附表3。

  (一)优先保护单元

  全市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59个。其中陆域优先保护单元22个,面积为1107.67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25.20%,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为主的区域;海域优先保护单元37个,面积为2526.10平方公里,占海域面积的35.31%,主要分布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所在的海域。

  (二)重点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1个。其中陆域重点管控单元14个,面积为1367.93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1.12%,主要涵盖工业集聚、人口密集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海域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为129.19平方公里,占海域面积的1.81%,主要分布在用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矿产能源资源的海域。

  (三)一般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6个。其中陆域一般管控单元6个,面积为1919.96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43.68%,为优先保护单元及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陆域;海域一般管控单元10个,面积为4497.88平方公里,占海域面积的62.88%,为优先保护单元及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海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保育生态功能优化全市空间发展布局,持续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按照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强化沿海经济带产业支撑,形成沿海重要产业集群和产业带,推动城市功能定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配。以“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为主抓手,全面优化升级传统产业,积极推进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珠宝金银首饰、五金塑料等传统优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型显示、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全面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调整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工业项目向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海丰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广东陆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南部海洋经济产业带、东部临港工业组团等环境容量充足的沿海地区布局。依法依规关停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准入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或排水无法纳入市政管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项目限批。积极推动黄江河、螺河、乌坎河、东溪河、榕江河等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低水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及防止“散乱污”“十小企业”回潮长效监管机制。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禁养区环境监管,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密度,在鸟类自然保护区、水质超标水域、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区内高位水产养殖逐步转产清退,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引导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园集中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生产空间,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科学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积极发展先进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利用价格机制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一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储存能力,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与低碳清洁能源比例及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现代化能源体系。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落实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完善有关行业环评审批规定,明确碳排放要求,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计划顺利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需按《高污染燃料目录》Ⅱ(较严)或Ⅲ类(严格)管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用水总量监测预警机制,用水总量接近或者超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制定并实施用水总量削减计划。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提高火电、纺织、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中水回用率。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榕江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保障主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保障自然岸线保有率,优化岸线开发利用格局与利用方式,建立岸线分类管控和长效管护机制,规范岸线开发秩序。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加强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积极发展农业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和集聚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加快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禁止在地表水Ⅰ、Ⅱ类保护目标水域,以及Ⅲ类保护目标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推进餐饮、汽修洗车、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等涉水污染源整治。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并完善纳污系统建设;分类分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国考断面水质不达标的控制单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示范县等重点区域范围优先治理,加快推进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重点开展大液河、黄江河、东溪河、乌坎河流域所在的水环境控制单元农田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推广精准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及农药包装物的综合监督管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打造经济高效、循环利用的绿色养殖基地。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合理投饵和科学使用药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替代、限制等措施,以及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加强对高位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强化陆海统筹,严控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火电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实施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量替代。积极推进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炼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销等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新建港区码头应配套岸电供应系统,船舶停泊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在用车的废气排放管理,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推进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燃料清洁化,逐步推广新能源物流车辆。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共享水生态环境信息。加强防范水污染事故,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并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禁止在江河、水库集水区域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等相关地块,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深化“深莞惠+汕尾、河源”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全力避免因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事故(事件)。

  (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详见附表4。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三线一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成果实施,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与区域开发建设的基本遵循,保障“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数据更新和实施应用。

  (二)夯实工作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扎实推进编制、发布和实施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有关部门加强对“三线一单”实施应用的监督与指导。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省“三线一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市“三线一单”评估更新及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调整更新。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按省规定程序调整更新。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

  (四)强化数据管理及应用

  基于省“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纳入生态、水、大气、土壤、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等分区管控要求以及“三线一单”成果,实现编制成果信息化应用。建立全市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推动 “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工作中,并用于指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附表:

1.汕尾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汕尾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汕尾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4.汕尾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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