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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 2020-02-10 09:3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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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0〕4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控制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城区所有行政区域划定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区),低排放区内全天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范围

  我市城区所有行政区域,包括凤山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马宫街道、红草镇、东涌镇、捷胜镇及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所有行政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用于道路上的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三、低排放区管理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低排放区内: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我市低排放区内使用。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低排放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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