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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度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6-28 16:56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函〔202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2022年度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汕尾市2022年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

  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有效激活发展新动力,着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竞争力,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优,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全面振兴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申请本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注册并在汕尾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符合国家统计标准,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民营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奖励标准

  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扩大生产,推动产值跨越新台阶,对2022上半年、全年产值绝对值、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工业企业,在2023年度实行奖励:

  (一)2022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文无特殊情况,“以上”表述皆含本数,“以下”表述皆不含本数),1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2022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三)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2022年产值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五)2022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70万元奖励。

  (六)2022年产值100亿元以上,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15%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但是产值增速没有可比数的,上半年、全年产值增速要求不列入必备条件,可对应上述六档分别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奖励:

  (一)当年度停产、退出工业统计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奖励资金的。

  三、奖励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奖励申报时间

  2022年度产值申报后,2023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企业按程序自主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报《汕尾市支持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1,下称“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送属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其中:

  1.属于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税收分成企业的:

  (1)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本级统计部门进行初审,汕尾高新区企业报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信局。   

  (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本级统计部门对照上述奖励标准收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进行初审后,填报《汕尾市支持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下称“汇总表”),并连同企业上报的《申报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以正式文件形式(含加盖公章电子版)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收到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会同市统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情况予以核实,并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由市工信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4)申报审核程序完成后由市工信局按流程提请市政府审议,在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信局按规定下达项目计划并函告市财政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按企业税收分成比例拨付资金。

  2.不属于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税收分成企业的:

  (1)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本级统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向全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由当地工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2)申报审核程序完成后由县(市、区、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按流程提请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审议,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同意后,由县(市、区、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按规定下达项目计划并函告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按企业是否属于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区分划定。如属于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则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如不属于市、县(市、区、管委会)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则列入县(市、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市城区(含高新区)的企业奖励资金按市与城

  区的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四、其他事项

  (一)汕尾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奖励政策,发动达标企业积极申报,并服务达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做到“应通知、尽通知,应申报、尽申报”。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奖励方案》由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涉及的企业经济指标以统计部门核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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