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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01-11 16:43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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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尾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1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汕尾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科学合理扩大资源有效供给,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我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

  (一)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编制《汕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汕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掌握全市砂石料、现有采石场保有储量等资源情况,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等多方因素,科学布局,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全市的采石场数量总量控制在省下达我市的30个以内,用足用好采石场指标。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生产基地。鼓励将采石场与机制砂石项目统一规划布局,鼓励新设采石场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科学谋划河砂开采利用。严格落实《汕尾市主要河道采砂规划(2021-2025年)》,在规划期内我市将在陆丰市和海丰县设立4个可采区,可采区长度共计5.63公里,可采区控制采砂量47.71万立方米。开采时应对可采区的河砂储量、分布、砂质进行详细勘探,重点对年度开采区域进行防洪安全影响、水生态环境影响和河势稳定影响评价分析,既要考虑发展建设用砂的需求,又要确保行洪、供水、灌溉、水电站运行,同时还要避免对河道内其他综合利用功能的影响。在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安全、航道稳定、通航安全、临跨河公路设施运行安全,以及确保与港口、航道等行业规划相衔接的前提下,兼顾考虑市场需求,适度、有序开发河砂资源。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合理选划海砂开采区域,落实《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自然资海域〔2020〕842号),开展海砂矿产资源储量详细勘查、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影响评价等工作。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大海砂勘查力度,确保有砂可采、有砂能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建立推广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和广东省标准《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加强生产、使用、质量检测等环节相关国家、省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根据原料品质、工艺水平等划分产品出厂等级,实行分级利用,提高砂石成品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引导企业建立实验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实验检测管理要求,引进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对原料品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创新。整合行业资源,提升企业资质,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引导企业组建市级研发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中心,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集中力量突破机制砂石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加大对破碎、整形等关键装备研发投入,提高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机制砂行业应用,建设集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智能工厂。打造以矿山三维仿真、矿石在线监测、生产自动配矿和车辆智能调度为重点的“数字矿山”,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严格规范海砂使用。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淡化海砂使用标准,海砂的淡化及使用应严格依照国标《建筑用砂》(GB/T14684-2011)、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和《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等相关规定,明确氯离子控制指标,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海砂淡化生产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确保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采砂场应点对点联系建立产能与供应量相匹配的海砂淡化厂。全面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优化出让环节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海砂全环节管理长效机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

  (七)促进产业融合优化发展。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等各环节,并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延伸产业链,打造一批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环境优美、品牌突出的砂石企业。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粗放型或小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推动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区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坚持推行绿色生产。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打造一批生产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的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项目。新建砂石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采矿山原则上要求2022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验收。推进综合整治,落实矿山企业环保责任。依法查处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进替代砂源再生利用

  (九)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整合或市场化方式参与区域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的统筹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砂石替代材料,鼓励优先使用再生砂石及再生砂石生产的建材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开展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制定《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管理办法》,对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以上两项销售收益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销售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多余部分砂石依法对外流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四、加强用砂保障

  (十二)全面提高本地石料保障能力。将资源条件好,土地权属等相对容易解决的矿点优先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对未能按时纳入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增补或跨年度列入出让计划。出让计划下达后,要迅速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保证采矿权及时投放。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利用,加强对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的调研,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对临时关停、被要求整顿的采石场,各地要积极指导采矿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砂石采矿权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储备,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核量定向供应。探索疏浚砂优先供应河道沿线重点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重点工程项目临时专供转运点,做到定点、定量供应,使用时限根据重点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日期或堆砂量满足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尾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保障应急砂石供应。建立应急供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在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实行专砂专供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支持国有企业按环保要求设立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示范项目牵头企业积极拓展运输货物品类,增加机制砂石等货物,推动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转移。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资源、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五、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依法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可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砂石项目,可享受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政策;对未受污染的建筑废料、土石方、河道淤泥等进行破碎、振筛、清水清洗,且不排放废水的洗砂项目和仅涉及切割、粘合、打磨等工序的石材加工项目,均可享受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

  (十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非法改装车辆船舶设备、超限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设置专门保管场所,设立缴存罚没财政账户,做好砂石拍卖收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

  (十八)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公路、桥梁、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督,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用石用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责任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砂石的行为,加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加强监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台账和产品出厂台账管理,重点监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用的建筑用石用砂的来源或产地、进货台账、使用台账、见证送检情况,杜绝质量不合格、来路不明的建筑用砂用石进入建设工地。市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及时协调解决砂石行业发展或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针对重大问题或重点事项开展联合调研,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做好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每三个月调度一次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二十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把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参照市级做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及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保障方案,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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