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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12-25 17:49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汕尾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及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海滨、湖滨、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三条 本市绿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市公用事业事务中心负责市区绿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住建、林业、交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水务、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的相关工作。其他绿道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的绿道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市区绿道管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它绿道的管养费用由属地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担。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管护和复合利用,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市区绿道总体规划,县(市)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本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的任务要求,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制定绿道建设控制指标,绿道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八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咨询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

  第九条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修改后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绿道建设

  第十条 绿道建设应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包括自行车停放点、停放设施、停车导引牌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服务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绿道照明设施、供电设施、通信网络、给水设施、污水排放等形成的市政设施系统;

  (七)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接。

  第十三条 绿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市区绿道项目报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绿道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绿道沿划定的绿道范围设立公示牌或界桩界标,明确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信息标识、指路标识、旅游标识、规章标识和警示标识等标牌。

  第十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绿道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污染绿道环境项目,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的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三)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等;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它绿道设施;擅自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活动;

  (五)对环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包括危险品储藏运输、砍伐树木、捕猎、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垃圾填埋处理、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等;

  (六)破坏绿道控制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绿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已占用的应当限期还原,并按照不低于绿道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确实因重大项目占用的,应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 绿道内原则上全线禁行机动车辆(担负绿道管理、治安巡查及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因公共服务需要进入绿道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经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服从绿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自行车应按要求在划定的自行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临时停放需占用绿道的,必须在不影响绿道安全和自行车、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停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应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时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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