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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
  • 2021-06-19 16:29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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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56号),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各个相关环节的执法管理不缺位,保障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促进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粗放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型。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规范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按规定加施牲畜二维码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对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和养猪专业户(年出栏50-499头)实行养殖备案制度,规模养猪场实现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指导推动规模养猪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和节水降污养殖工艺。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公司+农户”等模式,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建设兽药产品“二维码”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督促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禁在商品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兽药、化合物以及在养殖环节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严格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卫生证书》的生猪不得离开产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督促其按照排污许可证中企业自行检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厨余垃圾监管机制,加快建成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海关部门负责对活猪注册饲养场开展安全风险监控和疫病监测,及时排查非洲猪瘟疫情和药物残留情况,对养殖场引种、用料、用药、隔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养殖过程可控及出口活猪质量安全。

  二、加强生猪调运环节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等工作。落实中南区外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制度、省外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道口制度,健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2021年7月1日前基本实现指定道口和市内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的全程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相关运输企业(含物流企业)、场站(含物流园区)、港口和码头等单位进行监管。与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执行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过程、经省际市际道口的查验工作,共同打击非法调运,重点配合查验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或兽医卫生证书)、生猪健康状况、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信息等,防止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未经备案和消毒的车辆进入运输环节。

  海关部门负责对辖区相关口岸等单位进行监管,对供港澳活猪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和自检自控制度,严格日常监管、监装施封、出口监装、车辆防疫消毒、车拭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等措施,监督企业做好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保证出口活猪和肉产品市场稳定。

  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生猪调运环节进行监管,打击非法调运生猪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生猪定点屠宰,严把生猪产品准入准出关,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和签约兽医派驻屠宰企业检疫监督制度。组织全市所有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诚信自律,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生猪入厂(场)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标识佩戴等,杜绝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生产线;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要求,严格检验检疫,做好待宰静养、宰前检查、同步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严格产品出厂,执行屠宰台账管理制度,合格生猪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证两章”,即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要求,驻场兽医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依法惩处涉案人员和监管失职人员。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生猪和牛羊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市场流通经营环节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肉品流通经营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且不具备“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无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肉品流通经营行为,加大对市场猪肉及肉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巡查,加强对市场猪肉及肉制品销售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落实肉品冷链运输、经营规范,保障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构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肉品合理高效流通、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在摊位标示相关信息。要加大对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市场猪肉和肉制品的执法工作,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

  五、大力打击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巡查,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常态化开展保障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扫雷行动”,加强生猪屠宰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周边地区、已关停或取缔的屠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生猪以及屠宰、贩卖、随意抛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肉品走私打击力度,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排查证明材料不全和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无合法来源、无检疫合格证明和腐败变质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要着力发挥本部门功能,强化执法力度,重力打击专门从事收购、屠宰、配送病死猪及其产品的不法商贩,加大对暴力抗法以及制售有害肉食品造成恶劣后果等大案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56号)中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职能,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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