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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军分区关于印发《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1-05-11 10:56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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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汕尾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军分区

  2021年5月11日

  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驻市区(含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部队随军家属,原则上由市、城区政府统筹组织安置;其他驻汕部队随军家属,由所属辖区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汕尾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汕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依据用人单位编制岗位情况优先安置。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个人原来岗位性质由市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每年由市、城区两级编制管理部门分别在市、城区事业单位统筹一定数量的编制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定向公开招聘驻市区随军家属。

  每年市直事业单位统筹编制数不少于2个,市城区统筹编制数不少于1个。编制名额数量根据汕尾市区驻军人数的增减,相应进行调整。

  其他驻汕部队随军家属的编制名额数量,由各辖区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驻军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已享受军队随军未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助的除外)。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者调离汕尾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三条 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和军分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国资委和军分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承办。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汕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武部,负责审核汇总驻辖区部队上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在4月底前做出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同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组织、编制、人社、军分区等相关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定向安置任务,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入职前的招聘考试工作。招聘方案应考虑军人服役年限、职务等级、艰苦边远海岛服役年限,以及随军家属学历、专业、随军落户时间等条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接到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及等级,并在6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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