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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 2021-01-29 19:34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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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函〔2021〕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47个镇街,详见附件1)。

  二、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87项,详见附件2)。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47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五、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移动执法办案系统的全流程跑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2.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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