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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01-07 16:09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汕尾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和包绿化管理”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制定全市性“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市街道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日常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和具体责任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其他区域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工商、公安、环保、卫计、食药监、园林、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统一制作责任牌。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显眼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具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在与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城市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城区品清湖的湖面、沙滩及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乐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商店(场)、市场、饭店、宾馆、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内街内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三)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在与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市容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不得乱搭乱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用设施。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及门店招牌进行整修、清洗。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外墙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4.不得在商(店)铺门前擅自设置遮雨(阳)蓬。经批准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5.防止油烟、噪声污染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包环境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三)包绿化管理

1.不得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2.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3.不得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不得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不得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堆放、焚烧物料。

第九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维护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整理归档。对责任人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当事人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及时劝阻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向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交通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不服从执法管理的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创文、创卫机构,工商部门进行通报或依法曝光。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或协调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对其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以外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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