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汕尾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汕尾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防范学生溺水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应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校联防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依法管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
(一)政法部门:将防溺水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配合推动学生防溺水工作,参与检查指导,对学生防溺水问题突出地区实施挂牌整治。
(二)宣传部门: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好线上线下媒介,在每年3月至11月周末和暑假期间黄金时段播放预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片、警示片以及防溺水知识公益宣传片等,营造社会广泛关注学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网信部门:加强对学生溺水事故的舆情监测,及时处置涉学生溺水事故负面舆情。
(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每季度组织政法、公安、水务、农业、应急等相关部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加强对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及时预警和部署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发生溺水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力搜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五)公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开展校园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对事故易发场所的治安巡查;加强学生溺水事故的现场处置,排查化解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会同水务、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六)民政部门:切实完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
(七)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围蔽和门禁管理,在基坑周边场所建立完善各类警示标志、防护栏、安全隔离带等,按工程进度及时回填基坑;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部门所管理公园内水塘、湖泊及水上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园内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八)水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管辖领域江河、湖泊及其岸线和水利设施的监管,根据需要并因地制宜设立警示标志、防护和救助设施设备;将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纳入河湖巡查内容,发现孩童在河流、水库等野泳、抓鱼、游玩时,劝阻远离危险水域;探索将防范学生溺水工作融入“智慧水利”建设,运用大数据、数字孪生、AI视觉分析、卫星遥感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提高对行业领域水域监管。
(九)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且已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池塘管理;督促养殖者加强巡查和看守,设立完善警示标志,将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养殖池塘巡查内容。
(十)文广旅体部门:加强对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的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落实紧急救护防范措施;加大利用公共游泳场馆、设施提高学生的游泳技能,要求具备免费和低收费开放条件的游泳场馆每周面向学生开放时间不少于7小时,不断提高公共游泳场馆开放服务水平,鼓励其他社会游泳场馆向学生提供低收费的开放;推广小学生游泳公益培训活动,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开展中小学校学生游泳技能培训,推进游泳进校园活动;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巡查,确保游泳教练员和救生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利用媒体平台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制作防溺水教育警示视频,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讲直播课。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及责任倒查等善后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统筹协调作用,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矿区内危险水域、水坑的巡查和监管,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隔离带;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搜救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国省道涉水桥梁、涵洞、低洼易受淹路段的巡查养护,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对港口码头和水上客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与海事等部门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三)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对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并复绿,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卫生消毒、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溺水救治工作;组织各医疗机构开展溺水应急救治培训,在接到学生溺水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十五)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日常演练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对溺水事件的救援。
(十六)团委:组织以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留守、外来务工、单亲家庭学生为重点对象,依托广东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开展“青春自护·防溺水专项活动”,并通过各类关爱行动,常态化设立青少年防溺水宣传志愿服务岗,开展巡河阻泳志愿服务,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溺水巡逻、日常巡河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和校外活动场所作用,在周末、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满足学生离校期间学习交流、休闲娱乐需要,减少私自下水现象。
(十七)妇联: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关注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学生,依托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妇女之家等服务阵地,加强对留守、外来务工、单亲家庭学生防溺水宣传教育,提升监护人安全意识。
(十八)气象部门: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九)工信部门:在重要节点时段,结合教育部门需求,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加大防学生溺水的宣传力度,向全市用户发送防学生溺水提示公益短信、提醒。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对较好水质、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兴建游泳场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暑假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游泳场所在暑假期间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生进入游泳场所学习游泳。每年寒暑假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地毯式”巡查,确保所有坑塘、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值守全覆盖。
(二十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溺水预防、救助和处置工作。负责防溺水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对辖区内的不安全水域,要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台账,督促相关单位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安装隔离防护设施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负责组织专职巡查队伍,在寒暑假时期、特殊水域进行不间断巡查,组织好劝导劝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水区域周边学生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危险水域,做到隐患治理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
(二十二)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值守,特别是双休日和寒暑假期间要加强巡查和值守;在不安全水域设立公示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及应急救援联系方式。成立防溺水巡查救援队伍,开展日常巡查看护、专门人员值守,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对不幸溺水学生及时救助。利用宣传栏、文化墙及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安全常识,在不安全水域安装农村大喇叭进行宣传警示。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二十三)学校:深化学校防溺水安全教育,引导学生牢记防溺水“六不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二十四)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经常性开展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增强学生预防溺水意识,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学生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本级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分析面临形势任务,听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暑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对重大溺水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溺水事故,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溺水事故频发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后,教育、人社、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和社会救援力量等要立即组织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维稳善后、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溺水事故信息联动工作机制,110、120、119等报警首接单位,以及先期抵达事发现场的公安干警、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队伍,要按照“资源共享、信息联动”的原则,互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即时信息。首接学生溺水事故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溺水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政法、公安部门报告。
发生重特大溺水事故的,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开展责任认定以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健康和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六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照安全事故的要求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凡是本年度有发生学生溺亡事件的学校,年度学校和校长、分管领导、班主任不得评优。对于发生学生溺水事件的,倒查学校落实工作措施情况,对于没有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