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府公告 > 政务公告
分享到:
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1-11-29 09:3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公字〔2021〕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精神,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征收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内湖村山边城经济合作社、田墘街道内湖村城埔经济合作社所属的集体土地,用于特殊用地用途。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位置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拟征收土地四至:详见拟征地范围图。权属单位: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内湖村山边城经济合作社、内湖村城埔经济合作社。面积8.6161公顷。拟征收土地用途:特殊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田墘街道内湖村山边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957公顷,其中:林地0.0039公顷、未利用地2.2918公顷;田墘街道内湖村城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3204公顷,其中:林地6.320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殡葬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

  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标准执行补偿,其中:林地37.73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3.5400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政府规定予以补偿。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第八条规定,此次征地规划为公益性公墓园建设项目,为公用设施用途,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1.2925公顷,补偿标准为687万元/公顷。

  (四)搬迁、临时安置费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需支付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五、安置方式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7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887.9475万元。

  六、社会养老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保障资金每人9000元。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内湖村山边城经济合作社123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内湖村城埔经济合作社336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审核结果最终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七、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田墘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

  公告期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期限:即日起三十天,联系人:温子佳,联系电话:0660-3432833,联系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办公楼)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地范围图.pdf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