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2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石新村石牌经济合作社、北山村北山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石新村石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242公顷(7.8630亩)。其中:园地0.4260公顷(6.3900亩)、林地0.0862公顷(1.2930亩)、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0.1800亩)。
(二)拟征收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北山村北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8059公顷(57.0885亩)。其中:耕地0.0131公顷(0.1965亩)、园地2.1876公顷(32.8140亩)、林地0.2189公顷(3.2835亩)、其他农用地1.3863公顷(20.794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3.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2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952.800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618.8436万元。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33%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19.816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田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黄国坤;电话:1353954722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东省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北达路68号(联系人:林泽雄;电话:13536453019;邮编:5166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方案附图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