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
一、对《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汕尾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延长实施期限。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汕尾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1997〕27号)
2.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09〕2号)
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41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大道西段等(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综合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17〕42号)
5.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汕马路(含通航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17〕41号)
6.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91号)
7.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快发展市区管道燃气项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34号)
8.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59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
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0〕5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