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18〕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2018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2250元、每月1021元;农村每人每年8448元、每月704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