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18〕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平均每人每月638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440元。
二、2018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35元。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完善低保制度,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