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23号
为贯彻实施《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汕尾市区交通运行环境,完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汕尾城市品位,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文明路、兴华路、翠园街、海滨大道至金湖路等四条市政道路进行升级改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位于汕尾中心城区,其中文明路(汕尾大道至四马路,含奎山河桥梁)长约1.3公里,道路红线30米;兴华路(城南路至汕尾大道)长约0.8公里,道路红线20米;翠园街(汕尾大道至文明路)长约0.5公里,道路红线12米;海滨大道至金湖路(罗马广场至汕尾碧桂园新湖大道路口),全长约8.0公里,道路红线30m;四条市政道路总长约10.6公里。上述范围属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范围,具体以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凡在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均须进行征用和拆迁,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缴验手续。凡在改造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将现有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数量、埋深等建设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市公路局,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
对在建设范围内需拆迁或改造的管线、设施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部门应负责迁移或改造,并承担其相应费用;需要重新埋设安装的,必须按有关要求统一协调建设。
四、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各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和配合城市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凡在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拆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区文明路等四条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七、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