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汕尾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基本原则。落实政府责任,特别要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动机制。强化家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家庭抚养监护能力。针对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突出问题,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关爱保护。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实施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基本生活保障。对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对于其他困境儿童,要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医疗康复保障。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救治工作逐步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有需求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等渠道支付费用。针对特殊需求,加快推进医疗费用支付、异地就医制度等改革,让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看病就医更加便利。
(三)教育就学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跟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监护责任保障。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孤残儿童保障。健全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18年1月起,我市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6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积极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置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孤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送返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原来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市或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宣传等工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地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要统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教育培训、维权等帮扶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组织“五老”义工队伍开展关爱困境儿童服务活动。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培育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各地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联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同时,各级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关爱儿童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注意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家庭、社会、政府在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管理中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6〕36号文、粤府〔2016〕129号文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