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2号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汕尾市城区所有行政区域,包括凤山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马宫街道、红草镇、东涌镇、捷胜镇;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所有行政区域。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四、自本通告印发实施之日起,汕尾市城区建成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直接燃用生物质。
五、自2019年1月1日起,汕尾市城区建成区外、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1. 煤炭及其制品(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直接燃用生物质。
六、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七、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城区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1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市城区建成区外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违或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履行工商行政职能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汕府〔2014〕50号)同时废止。
附:市城区建成区图(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