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
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国家、省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为核心,以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为主线,进一步改善制造业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助推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通过这一系列政策举措的落地实施,促使制造业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企业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序推进各领域创新改革。找准造成制造业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坚持综合施策,逐步化解造成制造业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强化财税、金融、人力社保、土地等政策衔接,切实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工艺改进、流程再造及模式创新,有效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关爱企业家与营造营商环境相结合。以建立“亲”“清”型政商关系为前提,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 在国家法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幅度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在2017年底前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 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分支机构按收入比例分配就地缴纳入库。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以进行汇总纳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4. 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5. 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根据规划,每年实施“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
6. 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7.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经市政府认定最高可一次性出让50年,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8. 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的起始价根据租赁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如出现其他单位对该用地提出用地申请的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如出让价款、每亩工业产值、平均税额、环保要求等)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9.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为14%;缴费基数下限降低为2489元,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10. 落实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在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平衡,累积有结余的基础上,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的0.8%计算,缴费系数分0.6、0.8、1三个档次计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11. 加快推进医保一体化试点建设,实施医保一体化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将作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12.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平均0.5%,将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看护假期待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13. 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八类八档,推动全市工伤保险费率下降30%左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4. 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增加交易电量规模。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统一降低2.33分/千瓦时。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将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3分/千瓦时。落实蓄冷电价政策,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 ∶ 1 ∶ 0.25。(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15. 降低工业企业用水成本,对全市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实行水价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6. 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可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17. 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从严查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和车辆救援服务中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的措施。(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8. 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局)
19. 加快制定《汕尾市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加大对上市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 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设立汕尾市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风险补偿项目库内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项目库内申请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所提供(质)押物评估价值的1.4倍。(市经信局、金融局、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各县(市、区)政府)
21. 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2. 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推动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局、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3. 优化整合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市发改局、编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4. 落实省权限范围内12类工业产品“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后监督工作。(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5. 对已办理规划、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审查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6. 全面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确有规定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自行设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保留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办,各县(市、区)政府)
27. 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28.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引进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29.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是指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行为应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若与现行规划不符,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准后,符合调整后的规划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30. 支持和鼓励中小微工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31. 2017-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产业发展。对于新引进新建设的技术领先、前景良好、对行业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标志性制造业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较大的资金额度专项支持,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32. 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建(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产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按照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 落实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对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完工的下一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市、县分成部分的80%、40%、30%实行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4. 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同)10万元;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商务部重点培养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及“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5万元;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汕尾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强化对本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落实,抓好工作检查督促和效果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就所牵头负责事项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对接,争取指导与支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底前(最迟不超过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探索出台更多的惠企政策和措施,确保降成本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上下联动和工作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省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上级政策要求衔接一致。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规定,又切合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工作,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最大程度发挥政策帮扶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努力降低成本,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地、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大胆解放思想,破除部门利益,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要通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分工明确,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政策惠及基层和企业。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牵头单位要将落实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汕尾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汕尾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汕尾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 军(市政府)
副组长:钟东鸿(市政府),詹文杰(市经信局)
成 员:林少杰(市编办),吕辉模(市发改局),钟雪欢(市财政局),黄礼文(市地税局),温林淡(市人社局),蔡振略(市交通运输局),叶华东(市工商局),林娟(市商务局),洪羿(市质监局),周豪(市城乡规划局),陈镇城(市科技局),吴远洲(市金融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詹文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