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位置,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变为就业拉动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转变为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配套出台更加有利于各类人群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等政策。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探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指标体系,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比,增强就业形势研判科学性,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载体。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引入创业实训课程,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落实好免费培训、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安排。积极参加广东“众创杯”“创客广东”等创业创新大赛,培育优秀创业项目和典型。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商局、团市委、地税局、国税局、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三、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放在首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继续开展“展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和锻炼。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体系,支持高校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指导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高校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述补贴或奖补所需经费按规定从省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精准帮扶,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四、切实做好特定群体就业帮扶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认定程序,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流程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面向一、二、三产业分类培训转移机制,大力实施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实施就业创业精准扶贫行动计划,落实转移就业导航、创业带动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珠三角对口帮扶和企业对接帮扶六大计划,建设一批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建立技能精准扶贫对接机制,开展贫困家庭学生入读技校专项帮扶,落实贫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提升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归口管理,政府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按不低于招用计划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信息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用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开展国有企业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统筹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农办、残联)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培训资源,落实全覆盖的劳动者终身技能培训政策,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成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对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定制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坚持高端引领、带动全局,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选拔、激励机制,优化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宣传、展示优秀技能人才风采,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市相关专项经费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县(市、区)和镇(街道)、村(居)新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业务受理向基层延伸。2018年底前完成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2020年底前建成市级公共就业创业大数据库,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验证。推进“互联网+就业”,实现政策实施、就业管理、招聘服务的信息化,打造“智慧就业”新未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加强市场供求关系监控和服务机构监管。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2020年建成1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配备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落实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强对吸纳新就业形态人员量较大的用工平台的监测和服务,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报告以及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法制局)
八、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将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真正抓好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创新工作思路,于2017年底前出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配套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全市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数据,制定完善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有效推动全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