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4年9月30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严格市场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其意见。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发展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省机构编制和有关专门规定的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定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二、市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述、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受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会议委托的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需向市长请假并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经费问题的,最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会议需请市长出席讲话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领导讲话稿,并在会议报批时将讲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市长审定;需请副市长出席讲话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讲话稿后,提前直送相关副市长审定。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合并、套开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四、市长参加上级会议等活动后,可向副市长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并决定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副市长参加上级会议等活动后,须及时向市长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并提出贯彻的意见建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将有关部门意见附报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审核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和已审批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个,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7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请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副市长、秘书长离汕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书面或口头报告市长,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汕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适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六十三、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2日颁布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汕府〔2012〕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